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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03-04-24 10:17:31  
摘要: 关于执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的通知

 

关于执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的通知

铁运函[2003]130号(2003-04-24)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

铁运函[2003]130号

关于执行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的通知

        各铁路局,四方、唐山、成都机车车辆厂,西安、武昌、浦镇车辆厂,长春客车厂,长春机车厂,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,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,部驻以上铁路局、工厂车辆验收室,铁科院,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,四方车辆研究所:

 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(2001年第5号令)、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《强制性产品认证 标志管理办法》(2001年第1号公告)以及以上两部门联合公布的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(2001年第33号公告)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度的有关规定,经研究决定,对铁路客车所涉及的在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中列出的产品,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。所涉及的产品为:铁路机 车车辆电线电缆、插头插座(各种连接用电器装置)、电风扇、电热水器、电加热器、电茶炉和冷热饮水机、灯具、镇流器、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、火灾报警设备、 有关低压电器、餐车厨房电器、空调机组。

  按照有关规定,上述产品按国标进行生产检测的,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并施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(CCC),方可出厂、销售。自2003年5月1日起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未施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(CCC)的一律不得在铁路客车上装车使用。

  上述产品中,规格、型号不在国标规定范围内或属铁路专用产品的,应通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(CRCC),具体实施办法另文通知。

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